一、患方陈述
年7月3日,因搬运重物时不慎掉落砸到肖某某腹部致其感到疼痛不适,故到被告处进行急诊治疗,被告急诊科医生检查后,认为肖某某身体没有问题,要求其回家休养,肖某某回家途中,疼痛加剧,返回被告处就诊。
被告急诊科医生经检查,仍认为肖某某身体无大碍,告知原告及肖某某回家待第二天再看情况。
年
7
月
4
日,因肖某某病情没有缓解且更感疼痛,原告及肖某某带着生活用品准备到被告处住院治疗,但被告急诊科医生仍认为肖某某无需住院治疗,只是给肖某某进行了输液治疗后让其回家休息。
此状况持续到年7月6日输液后,肖某某实在疼痛难忍,要求进一步检查并住院治疗,被告急诊科医生在原告等人交涉下,同意让肖某某住院接受治疗。后经被告住院部医生检查,告知原告及肖某某,因肖某某病情严重,被告处无法治疗,需转入x医院治疗。
后经x医院检查,确诊肖某某系消化道穿孔后引起脓*性休克、脓*血症、急性腹膜炎;并即刻转入重病监护室抢救治疗共计19天未见好转,经原告及家属同意后准备转入x医院继续治疗,在原告将肖某某送往x还未到x的路上,肖某某不治身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医生不负责任,对肖某某病情不够重视,其无视患者及家属要求,未及时认真检查肖某某病情,延误肖某某病情,对肖某某病情误诊误判。致肖某某丧失最佳治疗时机,造成肖某某最终不治身亡的严重后果。
三、x医院观点
原告明确了对受害人入住x医院的整个过程没有过错,医院时,入院即下达了病危通知书,手术是及时的,患者受伤是比较严重的且年龄较大,全身都出现了损伤,从辅助性检查,大部份都是阳性指标,整个医疗行为及时正确,符合医疗行为。患者方请求转院,院方明确告知了转院的风险。
在患者住院期间,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告知了患者方的严重病情,院方尽到告知义务,患者转院发生死亡的后果系受伤比较严重,全身的损害也比较严重,以及身体状况较差,与院方无关,x医院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x市x医院观点
肖某某在被告处做了检查,进行了输液治疗,直到7月6日维持了前一天的治疗计划,在7月6日下午肖某某腹部非常疼痛,经过再次查体,考虑可能腹部是延迟性的肠管破裂,故7月3日CT无法照出来,所以7月6日下午要求原告亲属到住院部住院,并且可能面临手术,住院医生告诉肖铸及其父亲可能进行手术治疗。
医院,根本没有办理住院,就转到了x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期治疗经过,被告一无所知,是什么原因导致肖某某死亡,或是什么治疗经过,在哪里的医疗行为都与被告无关,肖某某既没有在被告住院也没有在被告处抢救,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没有事实理由。
五、鉴定意见
肖某某腹部外伤后小肠穿孔及其并发症进行性加重的不良后果系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和肖某某本身损伤病情较重及年老等自身因素共同所致,为同等原因。原告支出鉴定费.00元。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x市x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x医院存在医疗过错,x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由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4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