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7月27日起,方某芹因患有直肠癌在在x医学中心住院治疗。年8月3日方某芹进行手术。年10月12日出院,出院情况:患者一般情况良可,诉左后肋区轻度疼痛,便秘。查体:心、肺检查无异常,左后肋压痛……部分切口仍未愈合,约长3CM,创面新鲜。
出院诊断:1.直肠癌,2.切口感染3.左侧卵巢囊肿……14.左后肋筋膜炎。年10月23日17时,方某芹到x医学中心就医,诊断:直肠癌术后;不全肠梗阻;双下肢疼痛待查。10月24日6时33分在门诊就诊,于10时入院。于年10月25日10时死亡。
死亡诊断为:1.感染性休克;2.弥漫性腹膜炎;3.小肠穿孔;4.糖尿病;5.直肠癌术后……9.切口延迟愈合;10.缺氧性脑病。方某芹于年10月23日至年10月24日就诊及住院共支付医疗费.89元。原告方主张丧葬费及办理丧葬的误工费、交通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二、患方观点
原告近亲属方某芹因腹腔手术年7月27号在x医学中心普外科42床住院治疗,8月3日手术,术后消*换药7天拆线。此后上腹压冲洗半个月发现仍有分泌物,再次腹压冲洗至8月31日剪开开放创口半个月,于年9月14号再次缝合,年10月12日出院后定时换药,但一直未复查生化指标。
年10月23日换药后下午5医院大厅开始双腹剧烈疼痛,医生未加重视。晚上23时主治医生(杨某瑞)仍然答复无需处理,急诊医生(候某贞)同答复无需处理。10月24日凌晨4时抢救时患者无血糖、血压、电解质数据。
当日上午紧急手术切除坏死的小肠,已破洞穿孔,经过ICU对腹腔感染急救无效,患者于年10月24日晚22时去世。医院初步确认是换药勾深导致小肠穿孔,引起腹腔感染,但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三、医方观点
1、患者的诊疗经过以病历为准,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患者术后两个月发生肠穿孔,认为是自身体质因素,由于糖尿病和肥胖导致。从医学角度说原告认为是换药不当导致没有依据。皮下漏口有肌肉层,并不容易穿透,从常识来说医生换药的行为不会造成穿透伤。
从临床表现来看,当时穿孔的话会造成肠液的泄露,具有很强的腐蚀性,会造成急性腹膜炎,往往伴随强烈腹痛,患者并不具备以上表现,而是因为十多天没有排便造成的,通便后症状有所减轻,而且使用的解痉镇痛药,是解除肠道痉挛的药,对于腹膜炎肠道刺激造成的疼痛没有效果,医院使用后疼痛明显缓解,因此可见当时存在肠穿孔是不明显的。
2、鉴定结论使用的“不排除”一词并没有依据,对于鉴定结论我方持有保留意见,而鉴定人坚持出具相关结论,所以我方没有申请鉴定人出庭,但不代表认可鉴定结论。检查发现方某芹结肠癌于年7月27日在我院住院手术。
术后因脂肪液化出现伤口延迟愈合,经多次换药,10月12日出院,于年10月23日最后一次换药,腹痛到急诊就诊检查发现不全性肠梗阻,给予泻药,两次排出大量粪便,后回家观察,凌晨再次出现腹痛加重,检查考虑为消化道导致休克,紧急手术治疗。
术后病情危重,经抢救治疗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死因不明。医院意见认为诊疗过程没有明显问题,诊断也较明确,术后发生的脂肪液化等问题是患者自身体质因素,由于糖尿病和肥胖导致,术后也是常规换药。故我方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x医学中心在对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同等原因。对于鉴定报告结论,原告方予以认可。x医学中心对于报告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内容。
五、庭审意见
经本院委托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定,本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相关的鉴定结论,确认x医学中心承担的责任比例为50%。经核实,原告方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89元,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对于原告方主张的损失,本院按此比例进行核算。对于原告方主张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方主张的办理丧葬的误工费、交通费,此费用应归于丧葬费中,且原告方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医疗费,原告方主张数额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法院判决,x医学中心赔偿原告医疗费.45元;丧葬费.5元,死亡赔偿金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元,合计.45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