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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24 1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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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

不受法律保护的工伤

业务员为了谈业务喝酒喝出胃穿孔,是否能够获得工伤赔偿?女子上班期间造成流产,能否认定为工伤?长期伏案工作导致腰椎间盘突出,是否属于工伤?……类似的疑问在劳动者中间并不少见,也因为理解的不一致引发了不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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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上述情况未必都能获得工伤或职业病的认定,一旦发生纠纷,是选择民事诉讼还是行*诉讼,也有着不少的门道。

一、醉酒后工作死亡不是工伤

张先生是一名电工,在上夜班期间意外掉入配电室旁边的污水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醉酒后溺亡。事发后,张先生所在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可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为,张先生为醉酒发生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为此,张先生的家属将人保局告上法院,诉其行*行为不合法。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审查了被告人保局作出行*行为的证据,最后认定具体行*行为合法,张先生确实不构成工伤。

对于一个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目前,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即要求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


  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三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及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也确认了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正因如此,上述案件中,张先生并不能被认定为是工伤。但是,如果是业务员为了业绩喝酒致损伤,或领导明知员工有疾病还强迫其陪客户饮酒,或品酒师在工作中饮酒或醉酒后发生的伤害等,性质则有所不同,并不是只要喝酒就不是工伤。


  对于工伤认定的申请,小编温馨提醒大家——

工伤申请应该在发生伤害后,由单位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部门提交材料,如果单位不主动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进行申请。申请后,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就可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要求待遇;如果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则可以通过行*复议的方式要求重新认定,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诉讼。


  此外,法律对劳动者其实也提供了多种救济渠道,除了工伤认定,按照过错追究侵权责任也可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

二、工作中流产认定工伤有前提

阿红是一名陶瓷厂的员工,去年4医院检查时,发现已怀孕12周,可当时其还戴着节育器。检查后不久,阿红就在公司展厅样板间整理样板时突感身体不适,医院,经诊断为晚期先兆流产。住了几天院,阿红病情稳定了许多便要求出院,谁料一周后再次流血医院救治,但胎儿终究没能保住。


  阿红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需要蹲着整理样板砖而导致流产,应属工伤,而人社局却认为阿红不属工伤认定的范围。为此,阿红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

阿红的流产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根据其产前检查记录手册、疾病诊断证明等可知,阿红属于戴节育器怀孕,虽然其在工作的过程中医院,但入院及出院诊断均为晚期先兆流产、宫内节育器、前置胎盘状态,因此阿红流产完全是自身身体原因所致。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阿红是上班时受到事故伤害。据此,法院驳回阿红的请求。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认定需符合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出现的伤害这3个条件。本案中,阿红的流产虽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两个条件,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流产是工作原因。也就是说,工作中流产是否算工伤,还要视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有些流产的情形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如怀孕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流产等个人损伤的,一般可认定为工伤。但在阿红一案中,现有证据更有力地证明了流产是阿红自身原因造成的,而非工作原因。

 小编插一句,一旦遇到上述情况,司法鉴定结论有时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如果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流产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可能对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更有帮助。而且,这一工伤认定的标准不仅仅适用于女性流产,其他类型的伤害也一样,不是所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的伤害都能被认定为工伤,有时,因自身因素导致的伤亡一般不能得到工伤认定。

三、职业病认定需在目录范围内

小玉是旅社的一名职工,从年开始就主要负责餐具清洗的工作。之后,医院诊断为手指关节炎。小玉认为,自己10多年在旅社地下室工作阴冷潮湿,导致关节损伤,手脚冰冷,并且其他同事也有的得了关节炎,自己的病就是工作造成的,于是提交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可行*主管部门却驳回了他的申请,认为他并不构成工伤,理由是他的病不属于职业病目录中列明的种病。


  对于这一结论,小玉不能接受,随即提起行*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为原告未能提交其伤害是因工作事故造成伤害的有力证据,也未能提交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而行*部门所作的决定是依法作出的,因此驳回了小玉的起诉。

所谓工伤又称职业伤害,不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亡,还包括劳动者患职业疾病的情形。这里的职业病不同于通常所说的职业病,工伤中所说的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在确定职业病的过程中,只有诊断出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如长期从事地下矿工作业得了矽肺、尘肺等。而且,病例诊断需有法律规定的机构按程序认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就能确认职业病的。一般来说,长期伏案工作导致的腰椎间盘突出可能不被认定为职业病,因为该疾病并不存在于职业病名录中,但如果在工作中因为扭拉导致的腰椎间盘突出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这也说明,意外事故导致的工伤范围要远远大于职业病。


  此外,法官还提示说,工伤申请和认定中有着严格的时间和举证要求,如果错过了时间,自己的主张可能也难以得到支持。法院就曾审理过这样的案例,公司帮助劳动者申请了工伤认定,但认定工伤后,劳动者辞职了,公司想要反悔,可由于超过时间,其提起的行*诉讼最终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文列举的三个案例都是没有构成工伤的情形,只是便于读者了解哪些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实际社会中,因工作引发的事故更多地是被认定为构成工伤,权益受侵害时,需要第一时间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需要懂得用法律知识提前保护自身权益,避免伤害发生。

Tips

工伤你需要懂的数据

年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故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元×20年=元(全国统一价)。

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及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如下: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支付主体

法律依据

医疗费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第三款

康复费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第六款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四款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停工留薪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经延长也不超过12个月

所在单位支付

第三十三条

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

评残前所在单位支付、评残后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大部分不能自理

部分不能自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本人工资×27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二级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

本人工资×7个月

伤残

津贴

一级

本人工资×90%

一级至四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与六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二级

本人工资×85%

三级

本人工资×80%

四级

本人工资×75%

五级

本人工资×70%

六级

本人工资×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用人

单位

工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十九条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元×20年=元(全国统一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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