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美容类商贸公司在未取得行医资质的情况下,为顾客开展“灌肠排毒”服务,造成顾客肠道损伤。相关人员的这一行为被北京怀柔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等刑罚。
案情简介
年初至年5月间,某商贸公司经营范围仅包含销售化妆品、理发、非医疗美容等业务,经营者何某1却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营业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购进结肠水疗机,法定代表人何某2默许其在公司所属的门店进行体验活动推广,并指使员工席某在所属门店内和一处诊所,为由公司员工介绍过来的顾客开展“灌肠排毒”服务,造成两名顾客直肠穿孔,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和十级。
案发后,该公司涉案人员共赔偿两名顾客41万元。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2、经营者何某1和员工席某均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何某1、何某2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席某是从犯,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故对三名被告人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怀柔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该公司经营者何某1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万元,法定代表人何某2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员工席某被单处罚金。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从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工作,包含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这五种情形。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等都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对情节严重的非法行医行为,依照严重程度判处不同刑罚。
这起案件中,涉案公司相关人员没有行医资质,却开展了“灌肠”这一医疗行为,造成顾客伤残,属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故被刑事惩处。
来源:金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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