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白癜风专家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77148070539626801&wfr=spider&for=pc年11月9日12时,急救中心接到首都机场急救中心电话,一位腹痛患者张某转院需使用救护车。急救中心陈述该中心派车前往首都机场途中,车组人员与患者电话取得联系,了解病情,医院,医院。12时21分,救护车组人员到达首都机场急救中心交接患者,救护车上患者张某问“医院”,因急救人员已接到指挥中心通报11月9日09时59医院医务处来电请求的通知(内容为:“我们急诊爆满,麻烦您帮我们协调一下,减减压。”)。且当时恰逢周一,急救人员通过手机查阅高德地图,医院、医院的道路交通拥堵,转诊时间较长,患者无家属陪同且行动不便,无人陪同挂号和协助检查。故建议其转诊急诊抢救中心并征求患者张某的意见。患者于13:00到达急诊抢救中心,经过初步治疗后,患者主动要求医院,于15时43分将患者医院。
事后,患者张某认为急救中心的院前急救行为存在问题,认为急救中心仅以该日上午9点59医院的信息证明协和急诊量大,其转诊时间是在12点半左右,急救以两个半小时前的信息确定当时医院的状态不合理,并没有及时联系医院询问当时的情况。并且从首都机场的距离上看,急救中心无视距离上更近的安贞,中日友好,地坛,医院,甚至路遇解放军医院而不入,而是将其准确的送到医院。医院认为疾病可能是胃穿孔,医院,急救中心将其转入急救抢救中心,而没有转诊医院医院。
年12月6日晚,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官方微博
北京紧急救援中心发布致歉声明。声明中表示:“在与相关医疗单位衔接的部分,我们存在交接不清的失误。转诊时没医院的选择,在医疗过程中,我们的人文关怀不够,没有考虑患者的感受”,对此患者张某事后表示予以谅解。上述事件并未形成诉讼纠纷案件,但值得我们以此事件为例,分析院前急救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院前急救及时到达的标准问题
院前急救作为公共卫生体系中紧急医疗救援的重要环节,院前急救是否及时有效,直接影响急救工作的成败和病人的安危。具体而言,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就急、就近原则调度急救车辆,选派急救人员,做到及时迅速前往患者位置。关于急救车调度是否及时的问题,判断的标准主要是:急救机构接到电话后,目前是否有车可派应及时告知,以便于患者决定是否选择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北京地区存在和两套急救体系,患者可以选择。附近急救站点有急救车辆可以派送且患者依据其疾病特点,决定选择该机构急救的情况下,应对急救车辆到达事发地点大概所需的时间进行告知,以使患者以及患者或亲属有一定准备。
对于急救人员是否及时到达的问题,实践中无法固定多长时间是合理的,超出多少时间就是延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判断的因素有急救中心选派积极人员和急救车辆的用时,急救车辆在途中用时,急救人员到达需急救人员位置的时间等。一般情况下,合理时限的确定,可通过路程远近、当时交通状况、天气因素、紧急情况等因素判断。如果患者一方提出了选派用时和途中用时超出合理时间,医疗机构应当对此做出合理解释说明(如:天气状况恶劣,交通堵塞,急救人员或车辆紧缺、交通管制、突发车祸拥堵等)。以上非急救机构人为原因导致用时延长的情况,急救机构一般不承担延误治疗的责任,但对突发交通状况,急救车辆和人员可以通过查询路况,及时、合理采取绕行或其他方式减少等待时间的,则需要承担延误导致患者损害扩大的不利后果。
在上述案例中,急救人员12点接到电话通知,12点21分急救车辆和人员已经抵达现场接到患者,急救中心选派人员和车辆在时间上没有不合理之处,在急救人员到达的及时性上并无明显的过错。
二、医院选择判断标准
实践中患者或家属会认为急救机构选择的路线不当,送治延误,医院不当导致患者不能及时有效的送往医疗机构就诊。笔者认为,患者或家属享有决医院及选择送诊路线的选择权,除传染病或精神疾病等特殊情况,医院固定的情况除外。急救机构应与患者或患者家属充分告知和沟通、及时了解路况信息、询问其医院,让患者或家属优先决定送治路线。在患者完全昏迷或无认知、无意识能力的情况下,其无法进行选择,应当告知其家属作出选择,如无法联系家属的,可由急救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患者诊治的就诊机构。
医院时,急救机构应遵循“就近、救急、就能力、尊患方选择”的原则转运救治。也就是说优先选择距离上更近的医疗机构,确保患者可以尽快进入到医疗机构内诊治。在路线上要